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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