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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统一给分公司采购能否抵进项税?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06点击:256

信息摘要: 问:我公司下设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分公司在一个城市的不同的两个区。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核算如果采用主营业务独立核算,副营业务非独立核算方式,材料委托总公司统一采购。在采购材料时,会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可否进项抵扣?答:《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
  问:我公司下设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总、分公司在一个城市的不同的两个区。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核算如果采用主营业务独立核算,副营业务非独立核算方式,材料委托总公司统一采购。在采购材料时,会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取得的发票可否进项抵扣?
  答:《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采购材料时存在付款账号和发票名称不一致,将不允许抵扣。
  但是,税务总局等财税部门对特定企业下发过文件的除外。
  如:《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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